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民初53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西青区铭鑫飞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复康路196号王顶堤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八区增1号、7号。
经营者:刘飞,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西青区铭鑫飞装饰材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雷艳珍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人民陪审员 韩桂荣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姚泓冰书 记 员 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