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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斌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津0110刑初119号
案件名称张斌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斌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津0110刑初11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斌,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民,住天津市河东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宝来,天津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8)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斌及辩护人李宝来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芦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甲克素”商标(该商标由“甲克素”三字横向组成,字体为华文楷体),注册号为6562069,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二十类)垫褥(亚麻制品除外);

软垫;

枕头;

非医用气垫;

垫枕;

非医用气垫;

非医用气褥垫;

羽绒枕头;

玉枕;

磁疗枕;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

而后,芦某将该注册的“甲克素”商标唯一授权给某公司,授权期限自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

某公司将该“甲克素”商标用于其生产销售的“销栓通络枕”商品中。

2017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斌在明知某公司已生产销售“甲克素销栓通络枕”,且未得到该公司相关授权的情况下,使用“5D甲克素””作为商标用于其生产销售的“销栓通络枕”商品中。

该“5D甲克素””商标主体为黑体“甲克素”三字横向排列,其左上角处标有“5D”字样的脚注。

被告人生产的“销栓通络枕”商品与某公司生产的“销栓通络枕”属同种同类产品,且在包装上二者近似。

在此期间,张斌在本市东丽区万新街吉安道垃圾处理场的康健源家纺厂内,加工“5D甲克素销栓通络枕”,并通过代加工的方式由董某(另案处理)在天津市琦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内生产加工“5D甲克素销栓通络枕”。

在此期间,被告人张斌向天津运喜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5D甲克素销栓通络枕”成某1000个,销售价格为18元/个。

2017年6月28日,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与天津市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天津市东丽区康健源家纺场内查获并扣押“5D甲克素销栓通络枕”成某2022个,枕套1000个,说明书6500张,包装5820个;

在天津市琦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内查获并扣押“5D甲克素销栓通络枕”成某6360个,枕套5850个。

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68876元。

2017年6月28日,被告人张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2017年7月24日,被告人张斌与被害公司某公司经理芦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芦某、董某、袁某、桂某、张某、王某1、刘某1、代某、刘某2、刘某3、王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查扣物品照片,查扣现场照片,被告人张斌的户籍证明,商标档案,营业执照,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的说明,公安机关所作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斌通过改变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字体,形成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情形。

故被告人张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斌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积极退赔被害单位的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以上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付本院。

二、随案移送涉案物品:“5D甲克素销栓通络枕”成品8382个,“5D甲克素销栓通络枕”枕套6850个,“5D甲克素销栓通络枕”包装5820个,“5D甲克素销栓通络枕”说明书6500个,均予以没收。

(上述物品均暂存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权岭代理审判员  阎 喆人民陪审员  刘 岩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玮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之间的差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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