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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市鼓楼区爱可百货超市店、宿迁市洋河镇名窖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13民初30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市鼓楼区爱可百货超市店、宿迁市洋河镇名窖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鼓楼区爱可百货超市店,宿迁市洋河镇名窖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3民初30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照飞,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鼓楼区爱可百货超市店。

经营者:陆敬才。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名窖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凤勇。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南京市鼓楼区爱可百货超市店、宿迁市洋河镇名窖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市鼓楼区爱可百货超市店、宿迁市洋河镇名窖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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