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辖终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米高梅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饶良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嵘,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米高梅电影公司(METRO-GOLDWYN-MAYERSTUDIO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贝弗利山庄贝弗利路***号(245N.BeverlyDrive,BeverlyHills,California90210,U.S.A.)。
法定代表人:谢丽尔·罗德曼(CherylRodman),该公司执行副总裁兼副总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米高梅公司(METRO-GOLDWYN-MAYERLIONCORP.),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贝弗利山庄贝弗利路***号(245N.BeverlyDrive,BeverlyHills,California90210,U.S.A.)。
法定代表人:谢丽尔·罗德曼(CherylRodman),该公司执行副总裁兼副总法律顾问。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勇,福建联合信实(上海)律师事���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原素雨,福建联合信实(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美影影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巨峰路XXX弄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潘剑。
原审被告:上海美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潘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钺翰,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米高梅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米高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米高梅电影公司、米高梅公司、原审被告上海美影影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影影院公司)、上海美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影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85356号之一���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米高梅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及被诉侵权行为地均在深圳市宝安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无论是依据被告住所地还是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均应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两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及两原审被告在经营活动中共同实施了被诉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两被上诉人有权选择向任一被告住所地或任一被诉���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
现原审被告美影影院公司、美影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应属其管辖合法有据,本院予以认同。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凌崧审判员 易嘉审判员 徐飞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诸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