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1002民初2174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椒江迪斯伦鞋服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街洪村鸿洲大道***号。
代表人:王恩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椒江迪斯伦鞋服商行侵���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
原告奥飞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秀 云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夏郑璐子?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