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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椒江迪斯伦鞋服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1002民初2174号
案件名称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椒江迪斯伦鞋服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迪斯伦鞋服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1002民初2174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椒江迪斯伦鞋服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街洪村鸿洲大道***号。

代表人:王恩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椒江迪斯伦鞋服商行侵���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

原告奥飞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秀 云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夏郑璐子?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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