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2261号之一原告:南京大眼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齐民路6号B5栋3001室。
法定代表人:唐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
原告南京大眼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南京大眼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南京大眼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大眼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大眼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