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民终3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市黄州区喜洋洋副食店,经营场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开发区新港大道**号****室(东坡小学旁)。
经营者杜奖明,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口镇夹州村*组**号。
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冈市黄州区喜洋洋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11民初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