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276号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1760号。
法定代表人:李书福,该公司董事局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成,浙江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笑磊,男,1989年9月3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丹阳市奇建汽车附件厂,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镇中工业园。
投资人:陈乃建,该厂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宁,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丹阳市奇建汽车附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
原告南京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