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1民初277号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成武,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银焕,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郓城县信誉水暖门市部,经营地址山东省郓城县(物资局东邻)。
经营者:张凤春,女,194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蔻公司)与被告郓城县信誉水暖门市部(以下简称信誉门市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宝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成武、常银焕到��参加诉讼。
被告信誉门市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宝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信誉门市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专利号:ZL201220231053.0、名称为“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恒温阀;
2.判令被告信誉门市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ZL201220231053.0,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5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3月20日。
被告销售的恒温阀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且完全相同,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犯了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被告信誉门市部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2012年5月13日,崔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于2013年3月20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Z01220231053.0,专利权人为崔荀。
2016年5月13日,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原告。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涉案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1-5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权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7年8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297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为独立权利要求1,其技术特征为: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其特征在于:除包括一个双开关阀芯和一个普通恒温阀芯以及外盖配件外,还包括一个阀体,所述阀体是一体的,一端是容纳和装配双开关阀芯的第一腔(P),一端是容纳和装配恒温阀芯的第二腔(Q),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面有冷、热进水孔(L2、H2)和冷、热出水孔(L3、H3),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部有连接外部的冷、热进水口(L1、H1)和冷、热水通道(L、H),冷、热进水口(L1、H1)分别与冷、热进水孔(L2、H2)连通,冷、热水通道(L、H)分别与冷、热出水孔(L3、H3)连通,两个通道(L、H)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第二腔(Q)上,并与第二腔(Q)的两个冷、热进水孔分别连通,两个通道L、H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部直穿过来,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第一腔(P)安装双开关阀芯,第二腔(Q)安装恒温阀芯,组成开关设在恒温阀冷热进水端的恒温阀。
2.2017年7月14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与厦门市公证人员来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胜利街标为“信誉水暖锅炉配件”的商铺,花费90元购买了“恒温阀”产品一个,现场取得盖有信誉门市部发票专用章的收款收据一张、名片一张。
公证人员对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对所购物品进行了拍照、封存,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夏证内字第23311号公证书。
庭审中,将公证保全的封存实物中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结构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相同。
3.被告信誉门市部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03年8月22日,经营范围包括水暖管件、太阳能、家庭采暖炉等批发零售。
上述事实有专利权登记证书及授权公告文本、专利评价报告、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23311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的涉案专利权合法有效,应予保护。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经比对,被控侵权恒温阀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均一一对应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且未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数额,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受到实际损失或者被告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量涉案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性质与情节、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被告系个体工商户等因素,酌定赔偿损失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郓城县信誉水暖门市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的名称为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220231053.0)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郓城县信誉水暖门市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三、驳回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恒信水暖洁具商行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