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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阿里山食品有限公司、合肥清溪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01民初360号
案件名称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阿里山食品有限公司、合肥清溪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阿里山食品有限公司,合肥清溪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360号原告: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1(1-1)。

法定代表人:陈先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驰,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阿里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阳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E。

法定代表人:朱永涛。

被告:合肥清溪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作化路与清溪路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G。

法定代表人:冯建萍。

原告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阿里山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合肥清溪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延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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