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360号原告: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1(1-1)。
法定代表人:陈先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驰,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阿里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阳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E。
法定代表人:朱永涛。
被告:合肥清溪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作化路与清溪路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G。
法定代表人:冯建萍。
原告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阿里山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合肥清溪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延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