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117号原告:陕西格兰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雍信花园2号楼4单元4302室。
法定代表人:李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海天高科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电子一路18号BC座软件公寓B座11102号。
法定代表人:左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兢,陕西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旭,陕西罗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陕西格兰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海天高科动力有限公司专利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陕西格兰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格兰浮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格兰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陕西格兰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6400元,退还原告陕西格兰浮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