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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瑞琪与常州福瑞尔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中山市庆溢照明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初1289号
案件名称程瑞琪与常州福瑞尔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中山市庆溢照明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程瑞琪,常州福瑞尔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中山市庆溢照明有限公司,徐金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1289号原告:程瑞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福瑞尔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前王村。

法定代表人:胡贵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蔚东,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庆溢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同乐村“龙生围”。

法定代表人:吴泽平。

被告:徐金科。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妍,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瑞琪与被告常州福瑞尔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中山市庆溢照明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程瑞琪申请追加徐金科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程瑞琪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程瑞琪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瑞琪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程瑞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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