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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美的清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莱克电气绿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民辖终47号
案件名称江苏美的清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莱克电气绿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美的清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克电气绿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民辖终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美的清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漕湖大道39号。

法定代表人:朱凤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B区26-28楼。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克电气绿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关分区石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倪祖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晓清,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彗,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美的清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美的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集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莱克电气绿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克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初11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美的公司上诉称,虽然该公司的住所地位于苏州,但其为美的集团公司下的一个事业部,涉案侵权产品的核心设计研发、销售等工作都还要依赖于美的集团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本案由美的集团公司所在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同时,江苏美的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漕湖大道39号,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相城区,本案也可以由相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美的集团公司上诉称,该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B区26-28楼,本案由美的集团公司所在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确认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莱克公司未提交二审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之一江苏美的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故本案属于发生在苏州市的专利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江苏美的公司、美的集团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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