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初212号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红旗路53号。
法定代表人:邓成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翘,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园,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盐城市丰都米仁厂,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抬头村。
负责人:张鑫。
被告: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沪南路2000号。
法定代表人:高巍。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诉被告庄园、盐城市丰都米仁厂、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以“已与盐城市丰都米仁厂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射阳县大米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