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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大米协会与庄园、盐城市丰都米仁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9民初212号
案件名称射阳县大米协会与庄园、盐城市丰都米仁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射阳县大米协会,庄园,盐城市丰都米仁厂,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初212号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红旗路53号。

法定代表人:邓成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翘,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园,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盐城市丰都米仁厂,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抬头村。

负责人:张鑫。

被告: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沪南路2000号。

法定代表人:高巍。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诉被告庄园、盐城市丰都米仁厂、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以“已与盐城市丰都米仁厂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射阳县大米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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