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初229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璐,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成,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国俊,男,汉族,1973年4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国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