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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刘国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9民初229号
案件名称229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刘国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刘国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初229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璐,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成,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国俊,男,汉族,1973年4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国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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