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3民初4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淅川县王恒泰眼镜店二店,住所地淅川县人民路与解放街交叉口西南角王恒泰眼镜。
经营者:王铁山。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淅川县王恒泰眼镜店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淅川县王恒泰眼镜店二店经协商就侵害商标权纠纷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