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605刑初61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住北流市,因本案于2017年9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北流市,因本案于2017年9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颜延,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8]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尚辉、书记员马嘉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起,被告人朱某某伙同“阿全”(另案处理)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西围村一仓库内,在未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宝洁公司的“飘柔”、“海飞丝”、“潘某2”等商标的洗发水。
2017年7月,两人将生产窝点转至黄岐红星路十六巷9号出租屋,继续生产假冒上述商标的洗发水。
二人购买半成品洗发水,灌装假冒的洗发水,再装箱销售;
同时,又对外向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洗发水空瓶。
2017年9月19日晚,民警查获上述制假窝点,抓获朱某某,起获带有“飘柔”、“海飞丝”、“潘某2”等商标的洗发水空瓶约2万个、笔记本、送货单、货运单、手机等物品一批。
经统计,朱某某销售假冒洗发水空瓶共价值人民币32667元,灌装、销售假冒洗发水共计人民币87426元。
2016年12月起,被告人李某某受雇于“李某”(另案处理),为其运送假冒洗发水至物流公司发货,收取报酬。
2017年7月起,李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永红南路57号出租屋内,在未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帮助“李某”灌装、装箱生产假冒宝洁公司的“飘柔”、“海飞丝”、“潘某2”等商标的洗发水,销售给下家牟利。
2017年9月19日晚,民警查获上述制假窝点,抓获李某某,起获托运单一批、送货单、假冒洗发水成品672瓶、空瓶171个、原料乳液2桶、灌装器和防伪标签等物品、车辆1台。
经统计,李某某生产、销售假冒洗发水共计人民币31110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未授权声明、鉴别报告等;
被害单位代表韦阳忠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证人方某的证言;
证人潘某1、苏某、莫某、曾某、叶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
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被告人经过证明及情况说明;
搜查笔录、扣押清单;
现场勘验记录;
物流货运单据、送货单、微信截图等;
涉案车辆信息表;
手机用户资料及通话记录清单;
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李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刚达到定罪标准,相对较小,而且涉案产品是帮助老板李某代为灌装加工的,应当认定李某某为从犯;
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始至终认罪悔罪;
李某某是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
李某某有严重的荨麻疹和胸膜炎,家庭十分困难,是家庭经济支柱。
综上,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商标注册证号为1544324的“head&shoulders”(海飞丝)字母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3105236的“REJOICE”(飘柔)字母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576555号的“潘某2”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636232的“沙某”文字商标的所有人均是宝洁公司,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包括第3类的洗发液等。
上述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或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内。
经比对,被告人在涉案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
关于被告人李某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
经查,李某某租下涉案工场,在该工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洗发水等,制成成品后还负责送货、发货,故其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到了积极、主要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关于量刑情节。
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采纳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关于罚金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朱某某科以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李某某科以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公安机关扣押的车牌号为粤A×××××的江淮牌面包车一辆,因其所有人不明晰,本院不作处理。
现场缴获的其他作案工具、赃物,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或予以销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三、现场缴获的作案工具、赃物(车牌号为粤A×××××的江淮牌面包车一辆除外,均未随案移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或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卢柱平人民陪审员 李龙娟人民陪审员 余考坚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吴晓华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