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20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邹文汇,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锦途科技有限公司(秦皇岛嘻兔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兴路桑达工业区418栋6楼613B房。
法定代表人:李想。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锦途科技有限公司(秦皇岛嘻兔嘻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