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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孝华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7刑更565号
案件名称魏孝华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魏孝华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7刑更565号罪犯魏孝华,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福清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13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孝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粤01刑终第15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27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8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魏孝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孝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获得总分1343分,表扬2次,剩余考核分143分2017年3月29日与他犯争执推拉,扣1分;

2017年9月15日不按规定如厕,扣5分。

该犯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已部分履行财产刑。

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魏孝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孝华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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