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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红塔区智新软件经营部、玉溪智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云25民初13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红塔区智新软件经营部、玉溪智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红塔区智新软件经营部,玉溪智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25民初13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号。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伟、李辉,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红塔区智新软件经营部。

经营场所:玉溪市红塔区邹家花园*幢*号。

经营者:白春玲,该经营部经理。

被告:玉溪智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玉溪市红塔区邹家花园*幢*号。

法定代表人:陆生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红塔区智新软件经营部、玉溪智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7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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