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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安与颜嫦娥深圳市吉尔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525号
案件名称王伟安与颜嫦娥深圳市吉尔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伟安,深圳市吉尔益科技有限公司,颜嫦娥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525号原告:王伟安,男,汉族,1979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丽,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吉尔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建设东路百富汇建材城C栋221。

法定代表人:颜嫦娥。

被告:颜嫦娥,女,汉族,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

原告王伟安因与被告深圳市吉尔益科技有限公司、颜嫦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

原告王伟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伟安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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