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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王民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陕01民初370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王民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王民合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民初37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永辉,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涛,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民合,男,汉族,1959年9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诚,男,退休工人,住陕西省三原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民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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