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弓箭控股与广州市宏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3156号
案件名称弓箭控股与广州市宏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弓箭控股,广州市宏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156号原告:弓箭控股(ARCHOLDINGS),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亚克(Arques)市戴。

法定代表人:GOLLINTimothyJohn,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斐,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雪,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宏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

法定代表人:李小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松,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杰,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弓箭控股与被告广州市宏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

原告弓箭控股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弓箭控股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弓箭控股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弓箭控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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