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初139号原告:吉林省桦甸市桦街晶一学长冷饮店,住址:吉林省昌邑区哈达家居大林幸福家园。
经营者:宋亦鑫,男,1992年9月5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经济开发区晶一学长饮品店,住址:四平市经济开发区文府小区。
经营者:韩冰冰,女,1983年4月2日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四平市铁西区晶一学长原亨速调饮品经销处,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北沟街集体委**组。
经营者:葛中华,男,1982年4月19日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吉林省桦甸市桦街晶一学长冷饮店与四平市经济开发区晶一学长饮品店、四平市铁西区晶一学长原亨速调饮品经销处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吉林省桦甸市桦街晶一学长冷饮店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桦甸市桦街晶一学长冷饮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计106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