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399号原告:陈中美,男,汉族,1980年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瑞德摩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吴彦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玉林,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中美与被告佛山市瑞德摩尔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003349.1、名称“空气净化器”】纠纷一案,原告陈中美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中美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陈中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