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302执2490号 申请执行人: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江盛路**。
法定代表人:陈生。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华健饮料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小塘莲子塘红岗 法定代表人:熊墨树。
被执行人:惠东县万通贸易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惠东县平山青云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许文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华健饮料有限公司、惠东县万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根据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惠中法执明传(2018)27号明传《关于2018年第二批跨县(区)调配执行案件的通知》,本案应指定由惠州大亚湾人民法院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移送(2018)粤1302执2490号案件至惠州市大亚湾人民法院执行。
终结(2018)粤1302执249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华健饮料有限公司、惠东县万通贸易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