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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宝公司与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初499号
案件名称天宝公司与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宝公司;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499号原告:天宝公司(TrimbleSolutionsCorporation),住所地芬兰共和国埃斯波市森林之子路1号。

授权代表:蒂莫·尤哈佩卡·科纳伦,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惠锋,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新忠,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宜兴市张渚镇百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寅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黎,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宝公司(TrimbleSolutionsCorporation)与被告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天宝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天宝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宝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907元,减半收取为31453.5元,由原告天宝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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