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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朱继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01民初212号
案件名称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朱继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朱继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民初212号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荃湾海盛路**TML广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继严,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继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计2,150.0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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