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8)粤0307民初2341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钢,广东晟典(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大龙,广东晟典(龙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丁金胜,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丁金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XXXX;
二、XXX;
三、XXXX;
四、XXXX。
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内容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