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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兴亮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04民初4434号
案件名称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兴亮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丹阳市开发区肯地雅眼镜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4434号原告: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SalvatoreFerragamoS.P.A.),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佛罗伦萨。

法定代表人:杰马纳蒙特尔(GermanaMentil),总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逢堂,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开发区肯地雅眼镜批发部(经营者厉海英,女,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临海市),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卫东,北京市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拉格慕公司)与被告上海兴亮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亮公司)、丹阳市开发区肯地雅眼镜批发部(以下简称肯地雅批发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

菲拉格慕公司诉称,其系第XXXXXXXX号等多枚注册商标(以下统称权利商标)的专用权人。

兴亮公司、肯地雅批发部未经授权,在其销售及宣传等经营活动中,使用与权利商标近似的标识,严重误导消费者,并给菲拉格慕公司造成损失,构成共同侵权。

据此,菲拉格慕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兴亮公司、肯地雅批发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开支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肯地雅批发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住所地位于江苏省丹阳市。

又因本案系知识产权案件,应属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该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本院管辖徐汇区、松江区、金山区辖区内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等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本案中,兴亮公司的住所地为上海市松江区张泽镇竹亭路****楼**,位于本院辖区之内。

现菲拉格慕公司据此向本院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肯地雅批发部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异议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丹阳市开发区肯地雅眼镜批发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未预缴),由丹阳市开发区肯地雅眼镜批发部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SalvatoreFerragamoS.P.A.)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丹阳市开发区肯地雅眼镜批发部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于 是审 判 员  周恒阳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院都有管辖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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