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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逗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73民初841号
案件名称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逗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逗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841号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院科研楼康拓科技大厦****103。

法定代表人:董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逗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法定代表人:吴红刚。

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娱乐通公司)与被告北京逗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娱乐通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娱乐通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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