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2122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620号六层自编5606室(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彬,上海轩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帅,上海轩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卓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张家村285号。
法定代表人:王佳祥。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卓登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浙0110民初21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现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既不属于侵权行为地法院也不属于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