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219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玲,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娟,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邹区富贵工程照明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前王村吴家村民小组。
经营者:吴同付。
原告孔玮与被告钟楼区邹区富贵工程照明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孔玮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审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