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3474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娟,曾用名:杨丽娟,女,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
2018年4月10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