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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马甲线运动服饰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虎门亮星时装店、莫超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1972民初10860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马甲线运动服饰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虎门亮星时装店、莫超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马甲线运动服饰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亮星时装店;莫超活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民初10860号原告:东莞市马甲线运动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靖海东路43号金贵溪工业园一栋四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9。

法定代表人:周星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钧智,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家熙,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虎门亮星时装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富民商业大厦北区B2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

经营者:蒋肖芬,女,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明,系蒋肖芬之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民,广东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超活,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生,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马甲线运动服饰有限公司(下简称马甲线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虎门亮星时装店(下简称亮星时装店)、莫超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分别于2017年11月22日及2018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钧智、丘家熙,被告亮星时装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明、王之民到庭参加两次庭审,被告莫超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生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在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主要生产及销售运动服装服饰、鞋帽、箱包、体育用品。

商标注册号为第17348666号的FIRMABS商标是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合法注册的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25类,即服装、鞋、帽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为2016年10月21日至2026年10月20日。

原告发现被告在域名为××的网站上未经许可非法销售使用了原告注册的前述商标的商品,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17年5月9日请求东莞市南华公证处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原告认为,被告大量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已构成侵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

故诉请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173486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2.被告亮星时装店及被告莫超活连带赔偿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150000元;

3.本案所有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亮星时装店辩称,一、亮星时装店没有在因特网上销售过使用了原告注册的第17348666号“FIRMABS”注册商标的商品。

原告所提供的页面截屏中,“地址”显示的是亮星时装店的名称和地址,即“东莞市虎门亮星时装店,中国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富民商业大厦北区B219,邮编523900”,也不能证明截屏内容就是亮星时装店所为,因为亮星时装店从未注册、使用过这个域名的网站,当然也没有在这个域名的网站上填写或授权他人填写任何内容。

据查,这个域名的网站的注册商是“XinNetTechnologyCorporation”(“信网科技公司”)、联系人是“yanweisong”,使用者在网站内填写内容的真假是不需别人审查的,是别人盗用了被告的信息写在这个网站上的。

二、没有证据显示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了侵犯。

1.原告提供的截屏中显示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是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原告的注册商标只是几个字母组合,且字母全是大写,而屏幕截图页面上显示的商标是图案加字母组合,且字母有大小写,用在服装上的商标则是有的只有图案,有的是图案加字母组合,且字母有大小写;

2.原告所提供的截屏显示所谓的侵权商品是服装,但没有证据证明被侵权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服装;

3.原告未使用过案涉注册商标;

4.原告截屏的网站只是展示了商品。

并不出售商品,且原告也证明不了生产者是谁。

而仅展示商品(没有生产及销售)并不能构成商标侵权。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莫超活辩称,1.莫超活在网站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注册的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原告注册的商标全是英文,统一是大写,莫超活是小写的,且有图形,图形所占比例较大,具有显著性,相比原告商标,对公众而言,不会产生误认;

2.莫超活在网站上使用商标的商品与原告商标核准的商品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因为原告注册商标核准商品只有腰带一个种类,莫超活使用商标的商品是裤子,在商标注册类和国际分类表、服务区分表上既不相同也不类似;

3.莫超活并没有生产或销售案涉商品的行为,莫超活在网站上使用的商标其目的是展示生产的实力和效果,莫超活的经营模式是OEM或ODM,商品上实际使用商标是由客户决定的,莫超活并没有实际生产或销售案涉商品,原告不能提供实际侵权的商品实物;

4.莫超活使用的网站全是英文版,其面对的客户不是中国,中国的消费者不会在其上购买。

综上,莫超活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马甲线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7348666号“FIRMABS”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腰带(截止),商标注册有效期为自2016年10月21日至2026年10月20日。

2017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载明,第二十五类服装,鞋,帽,其中2501为衣物,包括裤子250064,紧腿裤(裤子)250168,女用背心250022,平角短裤250023,紧身衣裤250051,背心250082等;

2512为腰带。

2017年5月9日,马甲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到广东省××南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员苏某及公证人员徐某、周某在公证处,由周某操作计算机进行如下主要保全行为: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网址××,点击“FIRMABSWomen’sProCool3-Inc”后显示该商品及信息。

点击“ABOUTUS”,显示供应商信息。

公证人员还进行了其他操作。

广东省××南华公证处为上述证据保全出具了(2017)粤莞南华第006645号公证书及公证翻译。

马甲线公司主张被控侵权域名××中的“firmabs”、公证书附件第1-2页显示的四个商品女士运动文胸(FIRMABSWomensProClassicSport)、女士乳胶束腰收腹带(FIRMABSWomen’sLatexSportGir)、男士长裤(FIRMABSCompressionPantsW)、女士短裤(FIRMABSWomen’sProCool3-Inc)的名称中的“FIRMABS”,女士乳胶束腰收腹带(FIRMABSWomen’sLatexSportGir)商标上的“firmabs”、男士长裤(FIRMABSCompressionPantsW)的裤脚及其挂牌上的“firmabs”均侵犯了马甲线公司第17348666号“FIRMABS”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公证书显示前述商品的宣传主体为亮星时装店(DongguanShiHumenLiangxingShizhuangDian)。

被告亮星时装店提交的网络截图显示地址栏中输入网址××后点击“PRPDUCTS”后选中女式酷3英寸压缩短裤(FIRMABSWomen’sProCool3-InchCompressionShorts),点击“AddtoCart”,输入收货人地址信息后点击“send”显示“Error,提交订单成功但邮件发送失败”。

被告莫超活主张案涉被控侵权网站是其使用亮星时装店的工商信息注册的,且该网站已经关闭。

原告于庭审中确认案涉被控侵权网站××于公证时已经不能购买商品,且于庭审当日该网站已经不能登陆。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第17348666号“FIRMABS”注册商标证、(2017)粤莞南华第006645号公证书,被告提交的网上购物过程截屏及当事人的陈述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被控侵权网站实际由谁经营;

二、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核定使用类别是否类似;

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

三、若侵权成立,两被告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关于焦点一。

马甲线公司是第17348666号“FIRMABS”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在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内,马甲线公司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017)粤莞南华第006645号公证书由公证机关依职权作出,程序、来源合法,形式完整,且两被告亦确认该公证书的真实性,本院对公证书记载的事实予以确认。

被控侵权网站显示的联系人为亮星时装店,但莫超活确认该网站是其借用亮星时装店的工商信息注册的,原告仅以网站显示的联系人为亮星时装店而主张其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实际生产和销售者,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定,被控侵权网站由莫超活实际经营。

关于焦点二。

根据公证书所载事实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网站××使用“firmabs”作为网站名称的主要组成部分,与第17348666号“FIRMABS”注册商标中的英文字母完全相同,只有大小写的区别,考虑到马甲线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力程度等因素,被控侵权网站××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该网站的经营主体及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具有攀附原告第17348666号“FIRMABS”注册商标的故意,侵犯了原告第17348666号“FIRMABS”注册商标权。

被控侵权商品为女士运动文胸、女士乳胶束腰收腹带、男士长裤及女士短裤。

马甲线公司第17348666号商标核准使用类别为第二十五类:腰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也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说明中强调,区分表不能穷尽所有的类似商品,认定商品类似应以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区分表对于认定商品类似起到的是参考作用,而不是唯一依据。

根据2017《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内衣、妇女腹带及裤子均在第二十五类中,且均属于人穿着的运动类服装及配饰,销售时也一般摆放在相同的销售场所或区域,服装企业既可以生产腰带,也可以生产运动衣裤,两者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诸多共性。

如果使用相同、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认为是同一企业生产的商品。

莫超活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不是类似商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控侵权商品女士运动文胸(FIRMABSWomensProClassicSport)、女士乳胶束腰收腹带(FIRMABSWomen’sLatexSportGir)、男士长裤(FIRMABSCompressionPantsW)、女士短裤(FIRMABSWomen’sProCool3-Inc)商品名称中的“FIRMABS”与原告第17348666号“FIRMABS”注册商标字母组成相同且均为大写字母;

男士长裤(FIRMABSCompressionPantsW)裤脚及其挂牌上使用的标识为“FIRM+图案+ABS”,其中文字部分与第17348666号“FIRMABS”注册商标中的英文字母完全相同,只有大小写的区别。

考虑到马甲线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对施以注意力的程度等因素,在隔离的状态下,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可以认定被控侵权商品系未经马甲线公司许可的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品。

另,公证书所附照片无法清晰显示女士乳胶束腰收腹带(FIRMABSWomen’sLatexSportGir)上使用的标识,故对原告关于该商品上的标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三。

莫超活在其经营的网站名称、所售商品及商品名称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中,原告确认案涉侵权网站已经关闭,故原告诉请莫超活停止侵权,本院不予以支持。

在马甲线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莫超活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马甲线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且明确请求本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的情形下,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莫超活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马甲线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0000元。

马甲线公司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莫超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东莞市马甲线运动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000元;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马甲线运动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莫超活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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