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263号原告: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WemadeEntertainment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京畿道城南市盆唐区大旺板桥路XXX号。
代表人:张贤国(CHANG,HYUNGUK),首席执行官。
原告:株式会社传奇IP(ChuanQiIP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京畿道城南市盆唐区大旺板桥路XXX号。
代表人:张贤国(CHANG,HYUNGUK),代表董事。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娟娟,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谢斐,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趣路。
法定代表人:谢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小闲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王未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曦,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男。
原告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以下简称传奇IP)与被告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拓士公司)、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沙公司)、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龙公司)、重庆小闲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闲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娱美德公司、传奇IP共同诉称,原告娱美德公司与被告亚拓士公司为“LegendofMir2(传奇)游戏软件[简称:Mir2游戏软件]V1.0”(也称《传奇2》或《热血传奇》)的共有著作权人。
2017年5月23日,原告娱美德公司分立成立原告传奇IP,根据分立安排,原告传奇IP自分立完成之日起从原告娱美德公司处承继《热血传奇》游戏软件的全部知识产权。
2017年6月30日,被告亚拓士公司未与原告协商,在其与被告蓝沙公司签订的《软件许可协议》即将到期的情况下,擅自与被告蓝沙公司签订《续展协议》,两原告已就此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措施并且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为保护涉案游戏玩家利益,两原告基于被告亚拓士公司和蓝沙公司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同意解除行为保全。
在该诉讼仍在持续的情况下,被告亚拓士公司于2017年9月再次未经与原告协商,单方向被告蓝沙公司和数龙公司出具了《〈LegendofMirⅡ〉授权声明》,且授权范围超出原《软件许可协议》范围;
被告蓝沙公司、数龙公司在明知《〈LegendofMirⅡ〉授权声明》系无效授权的情形下,擅自联合与被告小闲公司签订《著作权许可协议》并出具对应的《著作权授权书》,授权小闲公司自行或委托他人开发和运营“类似传奇官服的客户端游戏产品”即非法的传奇“私服”游戏;
被告小闲公司作为同业者,在明知涉案授权系无效的情形下,在收到原告律师函后未作停止,仍继续对外宣扬涉案授权文件。
综上,两原告认为,四被告签署涉案授权许可文件恶意明显,严重侵害了原告作为涉案游戏共有著作权人的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四被告之间签署的《〈LegendofMirⅡ〉授权声明》《著作权许可协议》以及对应的《著作权授权书》侵害原告著作权,并且无效;
2.被告蓝沙公司、数龙公司立即撤回授权和立即停止授权他人基于《热血传奇》游戏开发和运营客户端游戏、手机游戏和网页游戏等,被告小闲公司立即停止自行运营、立即撤回授权和立即停止授权他人基于《热血传奇》游戏开发和运营客户端游戏(传奇私服游戏);
3.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制止涉案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0万元;
4.四被告联合在被告亚拓士公司官网(www.actoz.com)、盛大游戏官网(www.sdo.com以及www.shandagames.com)以及被告小闲公司官网(www.xiaoxianol.com)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声明,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事先征得原告的书面确认;
5.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小闲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两原告以被告小闲公司侵害涉案游戏著作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小闲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且日常业务均于此处开展,故本案应由重庆市的法院管辖。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重大涉外民事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两原告及被告亚拓士公司均为韩国公司,属涉外案件;
且本案涉及涉案游戏著作权纠纷,案情较为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被告小闲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两原告向四被告提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之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四被告中,被告蓝沙公司、数龙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上海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院有权管辖上海市辖区内的第一审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故两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有据。
被告小闲公司提出的本案系重大涉外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意见,与本院管辖本案亦不矛盾。
被告小闲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小闲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重庆小闲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小闲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