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4517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泗洪县双沟镇孙笑酒业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泗洪县双沟镇徐宁路南侧。
经营者:孙笑。
本院在受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泗洪县双沟镇孙笑酒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