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1002执53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果语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枫南东路1515号。
法定代表人马剑峰。
被执行人义乌市果然日用品厂,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山口村152幢2单元。
法定代表人曹为民。
浙江果语电器有限公司诉义乌市果然日用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的(2017)浙1002民初6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义乌市果然日用品厂逾期未履行,权利人浙江果语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义乌市果然日用品厂支付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
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义乌市果然日用品厂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但被执行人义乌市果然日用品厂逾期仍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遂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现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义乌市果然日用品厂的存款、电子商务、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申请执行人浙江果语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以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1002执53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