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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艾尔玛商贸有限公司与贾凌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10民初3543号
案件名称沈阳艾尔玛商贸有限公司与贾凌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沈阳艾尔玛商贸有限公司;贾凌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3543号 原告:沈阳艾尔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辽沈二街2号1-10-2。

法定代表人:马佳,公司董事长。

被告:贾凌芝,女,1987年10月2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代理人:谢涛,系被告丈夫。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莹莹,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艾尔玛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凌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艾尔玛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艾尔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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