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66号 原告:胡振镐,男,196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告:赵永斌,男,1984年12月20日,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胡振镐与被告赵永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振镐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振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振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振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