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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振镐与赵永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166号
案件名称胡振镐与赵永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振镐;赵永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66号 原告:胡振镐,男,196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告:赵永斌,男,1984年12月20日,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胡振镐与被告赵永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振镐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振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振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振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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