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5民初75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茌平县韩屯镇利源超市,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韩屯镇韩东村。
经营者:陈连利,男,199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学鹏,男,系茌平县韩屯镇利源超市员工。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茌平县韩屯镇利源超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