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4民初54298号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海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洋金融大厦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1。
法定代表人:孔令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南,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26号田面城市大厦23A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1。
法定代表人:齐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曦,女,汉族,1992年7月15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南安市,系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南,被告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曦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2、被告停止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在国内知名报刊上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3、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注册成立,总部位于深圳。
原告秉承“金融科技助飞平凡梦想”的企业使命,凭借一流的金融科技和金融服务水平,始终致力于为普通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消费金融服务。
发展四年来,佰仟金融服务涵盖手机、电脑、家电、电动车、摩托车、汽车、医美、时尚消费品等领域,成功服务了来自全国各地的1800万用户。
依托强大的金融科技实力、多场景运营能力和日益完善的风控水平,“佰仟”品牌己经成为行业知名品牌。
发展成为目前国内规模大、金融服务能力强、具有巨大影响力的金融服务机构。
2017年10月开始,原告使用百度搜索引擎发现,在百度搜索任务栏中输入原告注册商标“佰仟”作为关键词搜索,搜索结果中发现具有“仟佰贷”字样的广告链接,点击进入该广告链接之后所显示的页面并非原告网站,网站的实名认证主体为被告公司,通过工信部网站查询再次核实,该网站归属于被告运营。
被告的经营范围与原告相同,属于同行竞争者。
原、被告彼此之间理应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展开正当竞争,但被告擅自使用原告注册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将其与自身网站进行连接,从而引人误导,其行为已达到截取原告潜在客户的效果,具有明显的攀附目的,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侵害被告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制止该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告辩称,一、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
1、原告所提供网页侵权截图均未进行公证,且与被告百度搜索“佰仟”网页截图内容不一致,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未能得以体现,其证据完全没有效力。
2、原告所提供网页侵权截图系百度搜索网页,并非被告官方网站或产品,该证据与指控被告侵权不存在关联性。
3、被告并未添加“佰仟”作为百度搜索网站上的关键词,不属于商标法中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
根据原告所提供操作截图,搜索“佰仟”字样会出现“仟佰贷”广告链接,该链接并未显示“佰仟”字条,原告指控被告设置“佰仟”作为搜索关键词,属于毫无事实根据的主观臆测。
4、原告涉案商标并非知名商标,其提供的涉案链接标题为“仟佰贷”,未使用“佰仟”字样,属于明显不同的内容,不会造成混淆。
“仟佰”一词的特定汉语词义为“军队”,是大众普遍知晓使用的汉语词汇。
“仟佰”一词为“数量多”的寓意,与佰仟商标无关。
二、被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1、如上,被告没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被告与原告的经营范围不同,被告从事的是P2P业务,经营范围的法律定位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
原告的业务内容据网搜资料显示为分期贷款业务(未发现具有相应牌照)。
3、原告在行业中存在较多负面报道,被告不存在攀附行为。
凤凰网财经频道中曾发布标题为“佰仟金融再登消委会投诉榜”的文章。
且根据无讼案例查询显示,原告涉及被诉数百起,其中多起涉及向员工非法集资的诉讼。
被告作为广东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副会长单位、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监事单位在行业内享有的知名度及美誉度远远超过“佰仟金融”,被告不存在也不必要对其进行攀附。
综上,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不存在不正当竞争、未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费用,不需登报道歉。
原告在无事实、无证据的情况下凭主观臆测进行诉讼,实属浪费司法资源,敬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补充答辩称:根据百度搜索关键词设定规则及百度的相关审查规定,涉及他方权利的词语根本无法设置为搜索关键词,被告无法也没有将涉案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协议未经备案公告,商标显著性不强,知名性不高,被告并不知晓涉案商标,涉案广告链接标题为“仟佰贷P2P”行业稳健平台,明显标识了链接所对应的服务为P2P行业,与原告业务类型不同,与涉案商标区分明显不存在关联,不会造成混淆,针对原告提起的不正当竞争诉求,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涉案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亦未证明被告因该行为所获得的任何利益,原告基于其经济损失所提出的诉求没有根据。
经审理查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佰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了第14503607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的分期付款的贷款、债务托收代理、资本投资、金融贷款、金融服务、金融管理、抵押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分析、金融咨询、金融信息、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陆地车辆赊售(分期付款)、通讯设备的赊售(分期付款)、债务咨询服务、担保(截止),注册日期为2015年6月21日,有效期至2025年6月20日。
2016年9月20日,原告与佰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书》,约定:佰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许可原告使用第14503607号“”注册商标;
许可使用期限自2016年9月21日至2021年9月20日;
许可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许可类型为独占许可;
授权原告具有独立的诉权,在许可期限内,可以不再另行得到佰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许可,自行决定诉讼主张或提起诉讼;
在许可期限内,原告有权处理商标侵权事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于2017年11月15日出具的(2017)深南证字第25112号公证书载明如下事实:原告委托连小平向该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7年11月4日,在公证员陈某和公证人员张某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连小平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行如下操作:1、在InternetExplorer上输入并链接进入目标网址××,通过搜索栏搜索“佰仟”,搜索结果中显示有“仟佰贷p2p行业稳健平台”,查看“仟佰贷p2p行业稳健平台”的实名认证企业,显示为被告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点击“仟佰贷p2p行业稳健平台”,页面显示“信融财富,获上市公司战略投资,加入信融享六重好礼,信融精选项目……”,网页下方显示“CopyrightXinrong.comAllRightsReserved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网站××的备案信息,结果显示该网站主办单位为被告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名称为信融财富。
2015年至2017年,原告获得了2016年度公益人物奖和年度责任品牌奖、2016年度中国普惠金融最具竞争力企业、中国最值得信赖金融服务机构等荣誉。
另查,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受银行及金融机构委托从事包括与金融业务有关的系统应用管理与维护、信息技术支持管理、银行及金融机构后台服务、财务结算、软件开发、数据处理、为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逾期账款催缴通知服务等信息技术和企业流程外包服务;
商业信息咨询;
企业管理咨询;
计算机硬件设备租赁。
被告于2012年3月22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财务顾问、信息咨询、网络技术开发、通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计算机硬件开发与销售、数据处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经象策划、从事广告业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经营电子商务(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
原告主张本案的合理开支为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20000元,共计22000元。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证书和本案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佰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依法取得第1450360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经佰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授权,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上述商标,并有权对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上述商标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之内,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网络用户通过百度网站搜索“佰仟”,能够搜索到标题为“仟佰贷p2p行业稳健平台”的网页链接,网页链接中含有“热点:仟佰贷官网,优势:品牌实力……,信融财富拥有实力风控团队”等信息及网页链接地址××。
网页链接标题上所呈现的“仟佰贷”文字组合属于突出性使用,具有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该使用方式应当认定为商标性使用。
经比对,标题中所使用的“仟佰贷”标志应认定为与第14503607号注册商标“”相似,理由是:“仟佰贷”一词中的显著部分为“仟佰”,该部分中的文字组成与“”注册商标的文字组成完全相同,只是顺序不同,且就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而言,无论“佰仟”,还是“仟佰”,均为表示数量的文字组合,并无具体的不同含义,且不易分辨。
因此,结合“仟佰贷p2p行业稳健平台”的网页链接系通过关键词“佰仟”搜索得到,而“”注册商标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在网页链接标题上所使用的“仟佰贷”文字组合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标志。
且被告被控侵权网页所涉及的服务类别与“”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似。
故被告在其网页链接中突出使用“仟佰贷”标志的行为,属于在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相似的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标志的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将与涉案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文字组合“佰仟”作为百度搜索关键词,并在搜索到的指向被告网站的网页链接中突出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仟佰贷”标志,会使得网络用户误认为该网页链接指向的被告网站与原告存在关联关系,并可能致使拟通过“佰仟”关键词搜索原告网站的网络用户误入被告网站,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相关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故被告上述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关于要求被告停止侵犯第1450360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相关抗辩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原告因被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的具体数额均无充足的证据证明,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范围、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在法定赔偿限额内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5万元。
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在本案中指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商标侵权行为为同一行为,由于本判决已经认定被告的该行为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凡是知识产权专门法已经保护的领域,一般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再给予重合保护。
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请不再审查和判决。
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其商誉造成损害,故对原告关于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第1450360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5万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审 判 长 雷桂森人民陪审员 蒋如秋人民陪审员 黎 锦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 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