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8民终7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清城区红苹果精品文具店,注册经营场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清中路*座首层第一卡。
经营者:唐海玲,女,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清远市清城区红苹果精品文具店与被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802民初6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在本院指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清远市清城区红苹果精品文具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清远市清城区红苹果精品文具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清远市清城区红苹果精品文具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