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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乐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393号
案件名称赛乐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赛乐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亚马逊公司,亚马逊物流服务公司,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393号原告:赛乐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风,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马逊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西雅图市特里北街410号(邮编98109)。

法定代表人:杰弗里·P·贝索斯。

被告:亚马逊物流服务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西雅图市特里北街410号(邮编98109)。

法定代表人:杰弗里·P·贝索斯。

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0层06-09单元。

法定代表人:安军。

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安军。

上述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林,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宇明,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赛乐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乐得公司)与被告亚马逊公司、被告亚马逊物流服务公司、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赛乐得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赛乐得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赛乐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万一千六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万五千八百元,由原告赛乐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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