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394号原告:赛乐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风,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马逊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西雅图市特里北街410号(邮编98109)。
法定代表人:杰弗里·P·贝索斯。
被告:亚马逊物流服务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西雅图市特里北街410号(邮编98109)。
法定代表人:杰弗里·P·贝索斯。
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0层06-09单元。
法定代表人:安军。
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安军。
上述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林,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宇明,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赛乐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乐得公司)与被告亚马逊公司、被告亚马逊物流服务公司、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赛乐得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赛乐得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赛乐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万一千六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万五千八百元,由原告赛乐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