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被告人董某花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1202刑初140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董某花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董某花,董某发,莫某梅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湘1202刑初14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花,女,苗族,小学文化,无业。

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7年8月25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南洪,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4312201410648450。

被告人董某发,男,苗族,初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7年9月1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樊孝和,湖南锦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4312199210492717。

被告人莫某梅,女,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麻阳苗族自治县郭公坪乡稗泥垅村*组。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7年9月1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同年11月2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辩护人王洪磊,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4312201110776541。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8)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花、董某发、莫某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花、董某发、莫某梅及辩护人周南洪、樊孝和、王洪磊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0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董某花使用手机在互联网搜索“烟”后,通过微信与上线“武烟3”联系购进“精品白沙”、“芙蓉王”等11个品种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上线“武烟3”通过安利、德邦、中铁、中通、百事等物流和快递将上述假烟以“保健品”、“音响”的名义运给董某花,董采取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假烟款共计人民币28.1万余元。

除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查获价值共计人民币32575元的假冒香烟外,其余部分被董某花分别销售给被告人董某发、莫某梅及滕某水、刘某蓉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非法获利5万余元。

2、2017年3月至同年8月期间,被告人董某发通过邮政储蓄银行转账从被告人董某花处购进7.5万余元“精品白沙”、“芙蓉王”等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后将假烟批发销售给麻阳苗族自治县郭公坪乡操办红白喜事的李某英、刘某文等人和修建高铁的工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7540元,非法获利1.2万余元。

3、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莫某梅通过邮政储蓄银行从被告人董某花处购进8.8万余元“精品白沙”、“芙蓉王”等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后全部批发销售给麻阳苗族自治县郭公坪乡操办红白喜事的冯某玉、王某迟等人和修建高铁的工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8395元,非法获利2万余元。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董某发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12000元,被告人莫某梅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

再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经本院委托被告人董某发、莫某梅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依法进行了调查评估,二被告人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建议本院对二被告人均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花、董某发、莫某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线索移送函、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情况说明、证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营业执照、商标注册材料、银行汇款凭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记账本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物流快递收发货物凭证、商品销货卡、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调查评估意见书、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湖南省烟草专卖局价格证明、证人滕某水、刘某蓉、李某英、刘某文、孔某、时某平、田某妹、黄某迟、黄某东、冯某玉、董某祥的证言、被告人董某花、董某发、莫某梅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相关照片、检查(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花、董某发、莫某梅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其中被告人董某花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被告人董某发、莫某梅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名成立。

案发后,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被告人董某发、莫某梅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并酌情可以分别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因犯罪所得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董某花的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认定销售数额巨大不应仅仅参照司法解释规定,应综合认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董某花的辩护人辩护提出查获的32575元的假冒香烟应认定为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查获的32575元的假冒香烟被告人董某花虽未销售,但其实际销售假冒香烟金额已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对其查获未销售的金额本院酌情予以考虑。

被告人董某花的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被告人董某花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客观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董某发、莫某梅的辩护人分别提出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客观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所作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董某发、莫某梅可以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某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董某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社区矫正部门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莫某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社区矫正部门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罚金已缴纳。

)四、对被告人董某花尚未缴纳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五、对被告人董某发缴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六、对被告人莫某梅缴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舒 勇人民陪审员 倪 勇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向 丹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