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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西平县芦庙供销社购物广场、台州市黄岩西城康美塑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1民初1134号
案件名称浙江中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西平县芦庙供销社购物广场、台州市黄岩西城康美塑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中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西平县芦庙供销社购物广场,台州市黄岩西城康美塑料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1134号原告:浙江中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忠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建平,台州市中唯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西平县芦庙供销社购物广场,经营者:薛文燕。

被告:台州市黄岩西城康美塑料厂,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羽村村。

原告浙江中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平县芦庙供销社购物广场(经营者:薛文燕)、台州市黄岩西城康美塑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

原告浙江中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中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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