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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创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李志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381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创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李志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创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李志炜,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381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8号1219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许传秀,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创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经济开发区文庄路14。

法定代表人:朱春和。

被告:李志炜,男,198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江苏创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李志炜、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变更为:“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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