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35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X。
法定代表人:朱于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轶,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瑶海区周记周黑鸭卤菜店,经营场所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6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M。
经营者:陈菊,女,汉族,1964年4月8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周记周黑鸭卤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1月10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0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王韩利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秋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