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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合肥浪淘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6129号
案件名称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合肥浪淘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合肥浪淘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6129号原告: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体院西路甲2号6号平房1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周双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红,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合肥浪淘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北城世纪城B5-2层冠徽苑。

法定代表人:王进刚。

原告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合肥浪淘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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